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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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02〕195号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 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类 别 |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
|
Ⅰ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
1700 |
|
Ⅱ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
A地段:马鞍山路→屯溪路→合作化路→霍山路→长丰路→南淝河沿河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马鞍山路以内 |
1550 |
B地段:Ⅱ类地区内除A地段以外其它地段 |
1450 |
|
Ⅲ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
1100 |
|
Ⅳ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
800 |
(二)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调节系数
被拆房屋调节因素 |
调 节 系 数 |
|
楼
层 |
三、四楼 |
0 |
二、五楼 |
2% |
|
一、六楼 |
3% |
|
七楼以上(含七楼) |
4% |
|
无厨房、卫生间 |
2% |
|
朝向 |
朝南 |
0 |
其他朝向 |
1% |
|
配
套 |
管道煤气 |
-2% |
无管道煤气 |
0 |
|
集中供暖 |
-5% |
|
无集中供暖 |
0 |
(三)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地区 类别 |
地区级别 |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
|||
营业房 |
住宅改营业房 |
工业生产、办公、旅馆用房 |
仓储用房 |
||
Ⅰ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
A地段:长江路、金寨路、淮河路、美菱大道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 |
10500 |
5800 |
2300 |
2100 |
B地段:除A地段外的Ⅰ类地区以内的其他地段 |
7000 |
4300 |
2150 |
1950 |
|
Ⅱ类地区:环城公园路外至一环路内 |
A地段:长江东路、长江西路、金寨路、明光路、美菱大道、胜利路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 |
4100 |
2800 |
2000 |
1700 |
B地段;除A地段外的Ⅱ类地区以内的其他地段 |
3600 |
2700 |
1800 |
1600 |
|
Ⅲ类地区:一环路以外 |
|
2600 |
1600 |
1300 |
1200 |
说明:1.营业房(不包括住宅改营业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一层价格;营业房位于二层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减少30%,位于三层以上的在一层货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减少40%;
2.营业房、工业生产用房、办公、仓储、旅馆等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性质,经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所载面积与性质不符的,面积以较小的为准,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性质为准;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房屋;
3.特定区域的拆迁项目,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拆管办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表基准价格±15%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
4.非住宅的调节系数为零。
附件二、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类别 |
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旧价格(元) |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
现浇砼框架 |
730 |
657 |
584 |
511 |
438 |
365 |
||
砖混 |
520 |
468 |
416 |
364 |
312 |
260 |
||
砖瓦、砖木 |
级别 |
一级 |
340 |
306 |
272 |
238 |
204 |
170 |
二级 |
310 |
279 |
248 |
217 |
186 |
155 |
||
三级 |
280 |
252 |
224 |
196 |
168 |
140 |
||
简易 |
180 |
162 |
144 |
126 |
108 |
90 |
表(一)中的价格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在表(一)基础上上浮1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单位:年)
结 构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现浇砼框架结构 |
1~3 |
4~7 |
8~11 |
12~20 |
21年 以上 |
砖混结构 |
1~3 |
4~6 |
7~9 |
10~16 |
17年 以上 |
砖瓦、砖木结构 |
1~2 |
3~5 |
6~8 |
9~14 |
15年 以上 |
简易结构 |
1 |
2 |
3 |
4 |
5年 以上 |
(三)房屋级别
一级:24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3米以上;
二级:24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2.8~3米;
三级:18、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6~2.8米。
(四)简易结构:
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电、檐高2.6米。
(五)单位平方米造价和综合造价
1、单位平方米造价是指重新建造同等结构的房屋所需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价格;
2、综合造价是指按照建筑技术、土地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条件,重新建造与现有同等结构、质量、标准及使用功能的平均价格,具体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管理费、税金等因素。
附件三、产权调换差价
(一)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拆房结构
安置房结构 |
现浇砼框架 |
砖 混 |
砖瓦、砖木 |
简易 |
||||
7成以下(含7成) |
7成 以上 |
7成以下(含7成) |
7成 以上 |
一 |
二 |
三 |
||
砖 混 |
60 |
0 |
80 |
40 |
100 |
120 |
140 |
160 |
现浇砼框架 |
80 |
40 |
120 |
80 |
150 |
170 |
190 |
210 |
24米以上高层 |
180 |
210 |
230 |
250 |
270 |
290 |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1、营业房安置在:一层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其他非住宅安置在:一层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营业房安置在:一层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1.上述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含新建装饰及配套设施费用;
2.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房屋。
附件四、树(花)木补助标准
树干直径(cm) |
补 助 费 (元/棵) |
备 注 |
不足5 |
1 |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出土1米处计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补偿。 |
5~10 |
2 |
|
10~15 |
5 |
|
15~20 |
10 |
|
20~25 |
15 |
|
25~30 |
20 |
|
30以上 |
25 |
附件五、住宅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补偿标准(单价) |
备 注 |
||||||
围墙 |
砖 |
5~10元/平方米 |
自 拆 |
|||||
10~15元/平方米 |
|
|||||||
简 易 |
5元/平方米 |
|
||||||
固定墙体柜 |
30~50元/平方米 |
自 拆 |
||||||
100~150元/平方米 |
|
|||||||
空调 |
柜 式 |
200元 |
移机费 |
|||||
分体式 |
150元 |
|||||||
窗 机 |
80元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60元 |
移机费 |
|||||
电 能 |
60元 |
|||||||
煤 气 |
100元 |
|||||||
有线电视 |
复 建 |
80元/户 |
自行办理 |
|||||
不复建 |
300元/户 |
|
||||||
电话 |
产权调换 |
一次性安置160元 |
自行办理移机 |
|||||
过渡性安置320元 |
||||||||
货币补偿 |
160元 |
|||||||
装饰吊顶 |
纸天棚 |
2元/平方米 |
自 拆 |
|||||
纤维板、灰板条 |
10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20元/平方米 |
自 拆 |
||||||
30元/平方米 |
|
|||||||
墙裙 |
10~20元/平方米 |
自 拆 |
||||||
30元/平方米 |
|
|||||||
装饰墙面 |
面砖 |
15元/平方米 |
包括内、外 墙面 |
|||||
其他 |
2~5元/平方米 |
|||||||
项 目 |
补偿标准(单价) |
备 注 |
||||||
门 |
铁门 |
40元/只 |
自 拆 |
|||||
60~100元/只 |
|
|||||||
木门 |
100元/只 |
|
||||||
坐便器 |
60元/只 |
|
||||||
浴 缸 |
150元/只 |
|
||||||
铝合金门窗 |
40元/平方米 |
自 拆 |
||||||
自来水管 |
4元/米 |
|
||||||
水 池 |
15~30元/只 |
|
||||||
塔 池 |
50~100元/只 |
|
||||||
下水道 |
5元/米 |
|
||||||
窨 井 |
10元/只 |
|
||||||
水井 |
压水井 |
600元 |
|
|||||
老 式 |
300~500元 |
深度5米以上 |
无水井不补偿 |
|||||
简 易 |
200元 |
|
||||||
机砖井 |
100元/米 |
|||||||
炉灶 |
单 口 |
150元 |
|
|||||
双 口 |
200元 |
|
||||||
三口以上 |
250元 |
|
||||||
活动楼梯 |
150~200元/只 |
|
||||||
装饰地板 |
木地板 |
20~30元/平方米 |
|
|||||
地板砖 |
20~30元/平方米 |
|
||||||
水磨石 |
15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花岗岩 |
40~80元/平方米 |
|
||||||
分水表 |
30元/只 |
自 拆 |
||||||
分电表 |
30元/只 |
自 拆 |
||||||
室外地坪 |
6元/平方米 |
|
||||||
项 目 |
补偿标准(单价) |
备 注 |
||||||
水龙头 |
5元/只 |
|
||||||
闸 阀 |
10元/只 |
|
||||||
电杆 |
水 泥 |
10元/根 |
|
|||||
木 |
5元/根 |
|
||||||
温房 |
玻璃棚 |
20元/平方米 |
|
|||||
塑料棚 |
25元/平方米 |
|
||||||
猪 圈 |
砖、石 |
20元/平方米 |
|
|||||
简 易 |
10元/平方米 |
|
||||||
迁 坟 |
200~300元 |
|
||||||
草 堆 |
1元/担 |
|
||||||
农村家用厕所砖粪坑 |
3元/担 |
|
说明:
1、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补偿;
2、私人申请安装的总电表、动力电装备以及单开户自来水的按申请费用50%给予补偿(恢复的不补偿)。
附件六、非住宅装潢补偿标准
(一)装潢费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费用支付凭证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迁装潢后使用1年的按装潢费的60%给予补偿;
2、拆迁装潢后使用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装潢费的40%给予补偿;
3、拆迁装潢后使用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装潢费的20%给予补偿;
4、拆迁装潢后使用5年以上的按装潢费的10%给予补偿。
(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装潢费用支付凭证有异议的,根据本市房屋装潢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按上述规定确定。
(三)非住宅装潢不包括添建的空调、电视、卡拉OK机及其他电器设备。